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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巡察整改落实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者:     日期:2020年10月13日 09:3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治巡察,进一步完善巡察整改落实工作机制,强化巡察成果综合运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划(20182020年)》《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整改落实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为遵循,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巡察政治监督、政治导向作用。

第三条  巡察整改落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坚持与日常监督融会贯通,坚持与巡视、主题教育、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一体推动落实,坚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做到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二章 整改责任

 

第四条 巡察整改落实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向党委报告有关情况。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与巡察组协同配合督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具体落实,党员干部群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担负巡察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六条  分管(联系)校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责”,推动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到位,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关心了解巡察情况;

(二)参加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的反馈会议,对被巡察单位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三)审阅分管(联系)单位整改工作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

(四)检查督促指导分管(联系)单位落实好巡察整改工作。

第七条  巡察组负责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参与审核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方案和巡察整改情况有关报告。

第八条 巡察办负责巡察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主要是:

(一)牵头组织巡察反馈工作;

(二)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巡察收到、发现的信访举报、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三)向有关部门分类移交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重点问题;

(四)组织审核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方案和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有关报告;

(五)牵头建立党委巡察整改工作台账,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定期报告巡察整改情况,督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教学科研、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反馈监督情况;

(六)督促落实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

(七)牵头组织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对整改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定期向巡察办反馈监督情况:

(一)组织办理巡察移交的信访举报、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二)督促检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情况审核把关,综合评估整改效果;

(三)对巡察移交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问责;

(四)对巡察移交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五)指导被巡察单位纪检组织(纪检委员)履行好监督责任。

第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对巡察发现的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特别是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不团结、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督促检查指导整改。定期向巡察办反馈监督情况。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对重点整改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完成整改效果的综合评估,定期向巡察办反馈监督情况。

第十二条 人事教工、宣传统战、学工群团、教学科研、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移交到本部门的问题进行处置,履行职能监督责任,定期向巡察办反馈监督情况。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巡察反馈。现场巡察结束后,学校党委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经党委同意后,巡察组要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情况。巡察反馈分层分类进行,即分别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反馈、向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反馈、向干部群众大会反馈。巡察反馈情况经巡察组、巡察办审定后,在被巡察单位网站和巡察办网站公开。

(一)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反馈时,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巡察反馈意见、有关问题重点整改通知等;

(二)向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反馈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表态,明确整改责任;

(三)向干部群众大会反馈时,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第十四条 整改落实。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组织实施本单位对巡察指出的问题的全面整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整改工作领导机构。

(一)立行立改。现场巡察期间,对巡察组指出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等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二)适时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集体学习巡察反馈意见,依据要求找问题、依据问题定任务、依据任务分责任、依据责任抓追究,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认领责任、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根据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措施,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岗。

(四)建立本单位巡察整改工作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时限,完成一件、销号一件。

(五)举一反三。加强对巡察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研判,查找深层次原因,建章立制,促进标本兼治,形成巡察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确保整改成效。

(六)在收到反馈意见15个工作日内将巡察整改方案和整改台账,3个月内将集中整改阶段整改情况报告、重点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和本单位整改工作台账报领导小组。巡察整改方案、集中整改阶段整改情况报告、重点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工作情况报告需经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领导小组。

(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1次整改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巡察办报送1次本单位整改工作台账,每年向领导小组书面汇报1次深化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听取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适时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关于整改落实推进情况的专题汇报,提出整改落实要求;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面对面沟通交流整改落实情况,强化巡察整改实效。

第十六条 整改公开。巡察整改情况报告经学校党委批准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单位内部公开整改情况,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并将公开情况报巡察办。

第十七条 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组建专项督查组,对巡察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或“回头看”;组建监督小组,对重点问题开展“点穴式”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新一轮巡察,要对上一轮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健全巡察整改成果运用机制。把巡察情况报告、巡察反馈意见、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开展工作、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涉及体制机制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切实推动整改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校内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权限按程序查阅巡察情况报告、专题报告等材料,依照保密规定规范使用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主动对照巡察发现的问题自查自纠,做到未巡先查、未巡先改、即知即改,举一反三,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二十二条 巡察整改情况纳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党建考核、单位年度考核,将领导干部抓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两学一做”常态化督导、日常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对巡察整改不落实的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巡察整改中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要加强总结和宣传,在全校范围内广泛交流和共享运用巡察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