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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号

来源: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发布者:     日期:2018年07月06日 16:19   点击数: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西交党〔2018〕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为学校推进“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实行巡察制度,履行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所管理的二级单位党组织全面巡察监督。按照一届任期内对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党委所属党支部实现巡察全覆盖的计划,兼顾学科门类分布,分批确定被巡察单位。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紧扣学校特点,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营造学校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立德树人良好育人环境,确保基层党组织政治过硬、党员领导干部政治安全、实现学校政治生态清明,为建设轨道交通领域世界第一的西南交通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围绕学校发展大局,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巡察工作计划、方案,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向校党委汇报巡察工作情况及重要事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机关党委、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日常工作由学校纪委书记负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巡察工作的日常事务。巡察办与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合署办公,设正处级主任(兼职)1名,副处级副主任(专职)1名,下设巡察科,专职岗位2个、兼职岗位2个。

学校聘任正(副)处级巡察专员和兼职巡察干部,由忠诚干净担当、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优秀领导干部担任。正(副)处级巡察专员可从学校正(副)处级专职组织员等干部中遴选;兼职巡察干部可从学校党务工作队伍及人事、资产、财务、审计等相关业务部门中遴选。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巡察的综合协调、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巡察组的人员组成、培训和监管工作;

(四)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传达贯彻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五)协调巡察成果的运用工作;

(六)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选派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每批巡察任务确定成员人数及人选名单,一般每组由5人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次根据巡察任务需要,采取聘任的方式确定组长人选,实行一次一授权。

巡察组成员、联络员的配备,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熟悉纪检监察、党务、人事、财务、审计、资产、信访等相关业务的校院两级相关人员中遴选。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必要时也可从其他高校相关部门借调。

第八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 加强巡察工作经费保障,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由巡察办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条 建立巡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巡察办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巡前准备、现场进驻、巡察报告、整改落实等阶段,指导、审核、推进重点环节工作。

第三章 巡察范围、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巡察的范围是校内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党委所属党支部。

第十二条 巡察的对象是学校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第十四条 巡察组主要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落实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要求的情况;

(三)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情况,课堂、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纪律规定的落实情况;

(四)落实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和日常党务、行政管理情况;

(五)执行“一岗五责”以及自身勤政廉洁的情况;

(六)联系群众、服务师生,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七)推动本单位科学规范发展的情况,主要考察教师选聘、职称职级评聘、评奖评优等规则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八)推动落实学校“双一流”建设情况;

(九)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巡察工作方式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听取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及有关专题汇报;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向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被巡察单位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位协助;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巡察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应组织巡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现场巡察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巡察报告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师生员工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开展整改落实工作,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报送整改方案,自整改方案通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巡察办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巡察组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党忠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校党委决策提供真实、可靠、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主动与巡察办保持联系。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但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自觉执行回避制度,对巡察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巡察结束后有关材料要及时归档。

(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和礼品,不得向被巡察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积极支持巡察组工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营造良好的巡察工作环境。

(二)为巡察组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但不得对巡察工作人员请客、送礼。

(三)认真做好巡察后整改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履行职责不力、整改落实不力、支持配合不力的,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