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
巡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西交党〔2019〕11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巡察监督与纪检监察部
门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的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
例》以及有关党内法规,按照《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
察工作规划(2018-2020 年)》《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
察工作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之间协作推进学校党委巡察工作的一种工作机
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党委巡察监督和党的工作部门协
调联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第三条
党委巡察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包括:党委
巡察工作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
部、党委保卫部、机关党委、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计
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做好本部门
职能监督的同时,加强沟通联动,在巡察准备、进驻动员、
集中巡察、巡察报告、巡察反馈、整改落实等巡察工作各阶
段,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协调落实好党委各项部署。为巡
察组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审核和支持服务。各成员单位的
主要职责:
(一)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巡察工作日常事务,
承担巡察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负
责拟定巡察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专兼职巡
察干部的组成、培训和监管工作;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察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
策部署;协调巡察成果的运用等工作。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巡察相关校级会议的组织
协调工作;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重点工作督察督办、
安全稳定工作落实和信访工作等情况;为巡察组提供相关政
策咨询和支持。
(三)纪委办公室:负责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问
题线索及案件查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巡察移交信访查
办、问题线索处置和问责工作;为巡察组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和支持。
(四)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党
建考核情况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信息、干部考核、班子考
核、有无兼职取酬等情况;配合做好巡察干部遴选和培训工
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问责工作;探索建立把巡察结果作为
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等相关政策;为巡察组
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支持。
(五)党委宣传部:负责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意
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巡察工作相关宣传报
道;为巡察组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支持。
(六)党委统战部:负责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统
战对象名单和统战工作开展情况;为巡察组提供相关政策咨
询和支持。
(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
织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为巡察组提供相
关政策咨询和支持。
(八)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
织辅导员队伍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考核等
情况;为巡察组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支持。
(九)党委保卫部:负责做好巡察期间巡察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做好举报信箱设置选址。
(十)机关党委:负责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机关党委所属支部党建考核等情况;为巡察组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支持。
(十一)监察处:负责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廉政
风险防控和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做好
巡察整改督察督办和问责工作;为察组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和支持。
(十二)审计处:负责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主要
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相关情况;为巡察组提
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支持。
(十三)人事处:负责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教职
工基本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问责工作;探索建立把巡察
成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的政策;为巡察组提供相关政策
咨询和支持。
(十四)计划财务处:负责落实好巡察工作经费;向巡
察组提供相关财务信息;为巡察组提供政策咨询和支持。
(十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落实好巡察工作场地和
家具设备等;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干部办公用房信
息、资产管理违规处理情况等信息;为巡察组提供相关政策
咨询和支持。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会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
研究审定巡察工作计划、方案,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研究
巡察成果的运用等。巡察办负责相关会务和纪要工作。
(二)部门会商。在巡察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各
单位可通过公文往来、工作研讨、文件会签等方式加强联系
互动,协助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要支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
间,须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联系人,主动对接、及时落实。
对违反规定不支持不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校内各
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
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